成都10歲小學生跳樓自殺,班主任在殯儀館哭暈。“老師我做不到,跳樓時我好幾次都縮回來了。”10月30日,四川成都師範附屬小學五年級某班的10歲男孩軍軍(化名),在語文課本上留下這句遺言後,從30層高的樓上跳下。事發前,語文老師曾因軍軍不遵守會場紀律批評了他。這起悲劇給所有人景觀設計都帶來傷痛,11月1日上午,語文老師見到孩子的遺體後暈了過去。(11月2日《北京青年報》)
  這是一起誰都不想看到的悲劇。事情發生後,《老師的懲罰別再逼得孩子跳樓》、《教育孩子何抗癌食物致“做不到”的絕望回應?》等評論文章見諸報端或網絡。不管是孩子“老師我做不到”的心酸留言,還是媒體和輿論幾乎一邊倒的“口誅筆伐”,讓涉事老師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終於,在見到孩子遺體的一瞬間,她哭暈了過去。
  “老師已經承認了,說寫1000字的檢查,”孩子的家長說,語文老師讓孩子寫1000字的檢查或者罰站1小時。還有一個未能證實的說法是,老關鍵字師曾說了“寫不到1000字就去跳樓”。如果上述情況屬實,涉事老師的做法確實不妥。但同時事情還有另一面,恰如有網友指出的那樣,不能把全部責任都推到老師身上,如果被要求去寫一個千字檢查就要跳樓,也反映出孩子的心理脆弱,沒有接受到很好的生命教育及抗壓能力的培養。這些觀點都是出於善意,也都有一定的道理,目的是多方反思、查漏補缺,今後減少悲劇的發生。而我由此想到了另一個或許並不那麼受人關註的命題——懲戒教育。
  懲戒不是體罰租屋,懲戒教育是對於賞識教育、獎勵教育的一種補充。缺乏懲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但社會各界包括教育界,對懲戒教育的認識至今尚未達成共識,還存在不少爭議。國內至今沒有一個懲戒學生的合理規範,教育懲戒在國內不具合法性,導致老師在懲戒時沒有一個標準,體罰與懲戒標準不清,乃至於在一些地方形成了學生犯錯後“寧可放縱也不懲戒”的現象。基於此種現狀,河南洛陽市實驗中學的方春明和李衛鋒兩位老師,寫出了“學生教育懲戒法”法案。其中明確規定,懲戒是以教育為前提,以懲罰為手段,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原則的行為。同時也給出了在哪些情況下應該給予學生懲戒以及所應採取的懲戒手段。而體罰是對學生直接施以肉體痛苦,或是用言辭傷害學生自尊侮辱學生人格的侵權行為,兩者完全不同。記者網上搜索發現,基層教師、教育專家學者、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曾呼籲尊重老師的適度懲戒權,也曾有政協委員呼籲儘快制定“教育懲戒法”。
  據悉,在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家都有懲戒教育方面的詳細法律規範,那些清醒的家長也非常重視懲戒教育在日常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在我看到的一篇題為《馬克·吐溫與眾不同的懲罰》的文章中,記述了這樣一件事情:馬克·吐溫夫婦想帶著孩子到農莊度假,一家人坐在堆滿乾草的大車上。忽然,大女兒蘇西動手把妹妹克拉拉打得哇哇大哭。事後,蘇西主動向母親承認錯誤,但是按照馬克·吐溫制定的家規,蘇西必須受到懲罰。懲罰的方式還要女兒自己提出來,母親同意後,就可以施行。蘇西提出幾種受懲的辦法,包括她最不情願受到的懲罰——不坐乾草車旅行。馬克·吐溫非常理解女兒自己決定的受罰方式對她究竟有多大的份量,他後來在回憶這件事時說:“並不是我讓蘇西做這件事的,可想起可憐的蘇西失去了坐乾草車的機會,至今仍讓我感到痛苦——在26年後的今天。”雖然馬克·吐溫非常不願看到大女兒受懲罰,但理智還是讓他執行了“家規”。也正因此,大女兒蘇西受到的帛琉教育令她終身難忘:“今天我不坐乾草車了,它會讓我永遠記住,不再重犯今天的錯誤。”
  再回到“10歲小學生跳樓自殺”這類悲劇上來。我想表達的是:一,假如我國也有懲戒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是否就能規範教師的行為,不致於做出體罰等失範和過激的舉動?二,假如我們從小就對孩子進行挫折教育、實施必要的懲戒教育,他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應對挫折的能力是否會比現在要高得多?沒有懲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正視懲戒教育、重視懲戒教育,已是當務之急。
  文/喬志峰  (原標題:“孩子跳樓”的另一視角:懲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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